初次諮詢中我們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我已經立了遺囑,都安排好了。"於是我們會追問一句:"您 RRSP 的受益人寫的是誰?"大多數人答不上來,或者答案是多年前填的表格,一個已經離婚的前配偶、一位已經過世的父母,或者乾脆是空白。

這句追問指向財產規劃裡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真正決定一項資產去向的,是這項資產的持有方式和受益人指定,而不是你的遺囑。遺囑只能管轄"遺囑認證資產"(probate assets),也就是沒有其他過戶路徑的財產。凡是聯名共有且帶生存者權、有明確受益人指定、或已經裝入信託的資產,一律繞開遺囑,遺囑寫什麼都改變不了。如果一個家庭的主要財富都在 RRSP、聯名房產和人壽保險裡,一份寫得再完美的遺囑,實際能支配的可能只是一輛車和幾件傢俱。

真正的財產規劃不是"寫一份文件",而是把每一類資產的過戶路徑逐項梳理清楚,並確認每一條路徑都跟你的真實意願一致。

三件工具,三條不同的時間軸

很多人把遺囑、授權書、信託當成可以互相替代的東西,或者覺得文件越多越保險。實際上,它們解決的是完全不重疊的三個問題。

工具何時生效解決什麼是否經法院
授權書(財產 & 個人照顧)生前,本人一旦失去行為能力時失能期間誰替您做決定,醫療、賬單、出售資產否
遺囑僅在身故後遺囑認證資產分給誰、誰執行遺產、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通常需要(遺囑認證)
生前信託(如另類自我信託、家族信託)簽署並完成資產過戶之日起失能管理、降低已過戶資產的遺產管理稅、隱私,適合特定條件與需求的人群否

關鍵在於前兩者之間的空檔:授權書在您去世的那一刻失效,遺囑恰好在您去世的那一刻才開始生效。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重疊,也誰都替代不了誰。如果您失去行為能力,遺囑毫無用處,需要的是授權書。信託是唯一能同時覆蓋這兩段時期的工具,但在安省,信託是針對特定情況的專門方案,並不像美國許多州那樣是預設的避稅或避認證首選工具,原因下文詳述。

遺囑能做什麼,同樣重要的是,它做不到什麼

遺囑有三項功能是其他任何工具都替代不了的: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指定遺產執行人(estate trustee)來管理遺產,以及為任何未被其他方式安排的財產兜底。

它做不到的,是管轄任何已經有自己過戶路徑的資產,包括:

我們見過的情形正是你能想到的那樣:遺囑寫著"三個子女平分全部財產",但 RRSP 的受益人表格上,寫的還是十五年前那段已經結束的婚姻裡的前配偶。結果 RRSP 歸前配偶所有,遺囑的措辭對這項資產毫無意義。

遺囑認證,以及為什麼有些遺產要設法避開它

在安省,"遺囑認證"是向安省高等法院申請《遺產執行人委任證書》的程序,會觸發遺產管理稅(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EAT):遺產價值前 5 萬加元免稅,超出部分每 1,000 加元約收取 15 加元,也就是說,一份 100 萬加元的遺產,大約需繳納 14,250 加元。遺產執行人還須向安省財政部提交《遺產資訊申報表》,整個程序會在法院留下公開記錄。

不少安省的遺產規劃會採用多份遺囑策略:一份主遺囑涵蓋需要遺囑認證的資產(如房產、銀行賬戶),一份副遺囑涵蓋不需要認證的資產(私人公司股份、個人物品),這樣遺產管理稅只按主遺囑部分的價值計算。這一策略曾在 2018 年被一宗申請法官作出的判決 Milne Estate (Re), 2018 ONSC 4174 帶來過不確定性,該判決對遺囑的具體起草方式提出了質疑;安省高等法院分庭(Divisional Court)隨後在上訴中推翻了這一判決,Milne Estate (Re), 2019 ONSC 579,確認多份遺囑依然有效,且遺囑本身不構成信託。多份遺囑如今仍是安省法院認可的標準規劃工具,但起草時必須避開當年那宗案件所指出的措辭含糊問題,才能真正站得住腳。

在世配偶的選擇權

安省《家庭法》賦予在世配偶一項選擇:按照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接受遺產,或者改為主張淨家庭財產均分:就好比這段婚姻是以分居而非死亡告終一樣。配偶必須在身故後六個月內作出選擇,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法律將視為其已選擇按遺囑接受遺產。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積累了大量財產的長期婚姻而言,均分主張的價值往往遠高於遺囑所分配的份額,因此這個六個月的期限,是整個遺產處理過程中最關鍵的時間節點之一。

沒有遺囑?安省替您做決定

根據《繼承法改革法》的無遺囑繼承規則,有子女的在世配偶會先獲得一筆優先份額,目前為 35 萬加元,超出部分再按固定公式與子女分配。這個結果很少符合任何人的真實意願,尤其是當在世配偶需要靠全部遺產維持生活、或子女尚未成年時:法院會要求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名"財產監護人",代為持有並逐年報賬,直至子女年滿 18 歲,屆時一次性全額支付,而不是大多數父母若被問及,會選擇的那種分階段、附條件的分配方式。

聯名賬戶陷阱:Pecore v. Pecore 案

為"圖方便"把成年子女加進銀行或投資賬戶,是我們見過最常見的非正式遺產安排之一,也是風險最高的一種,因為加拿大法律的實際運作,跟大多數人以為的並不一樣。

Pecore v. Pecore, 2007 SCC 17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此案中裁定:父母無償將資產轉入與成年子女的聯名名下時,法律推定子女所持有的部分是替父母的遺產代持(屬於歸復信託),而不是作為無償贈與歸子女所有,這跟適用於夫妻之間的推定正好相反。這項推定可以用證明父母真實意圖的證據來推翻,但舉證責任落在主張"賬戶應按生存者權歸子女所有"的一方,而這場舉證之戰,往往要等到父母已經去世、無法再說明自己當初真實意圖的時候才展開。

除了引發遺產糾紛的風險,聯名賬戶還會讓資金暴露在該子女的債權人追索之下,一旦子女婚姻破裂,其配偶也可能主張分割該賬戶;根據轉移方式的不同,還可能觸發意料之外的稅務後果。如果真正的目的只是"讓子女幫忙處理賬單",正確的工具是財產授權書,而不是聯名賬戶。

註冊賬戶與保險:受益人表格才是真正的"遺囑"

RRSP 與 RRIF 若指定配偶為受益人,可依據《所得稅法》實現免稅展期轉移(tax-deferred rollover);若指定其他任何人,賬戶全部價值將在身故當年計入立遺囑人最後一份報稅表的收入,沒有類似分多年展期的安排。人壽保險賠付金可免稅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操作得當的話,可以完全繞開遺囑認證和遺產管理稅。

兩個反覆出現的錯誤:把未成年子女直接列為受益人(保險公司或計劃管理方不能把錢直接付給未成年人,資金會被交由法院監督的財產監護程序保管,直至子女年滿 18 歲再一次性支付);以及讓受益人指定在離婚、再婚,或某位受益人過世之後仍未更新。家庭狀況的每一次重大變化,都應該促使您檢查手上每一份受益人指定表,而不只是更新遺囑。

沒有遺產稅,但也沒有"基礎提升"

有些客戶瞭解過美國的遺產規劃,會不自覺地套用美國那套體系的預期,而加拿大的規則在一些關鍵之處恰恰相反,值得說清楚。

加拿大沒有遺產稅或繼承稅。但《所得稅法》把身故視為對全部資本財產按身故前一刻的公平市場價值進行的視同處置(deemed disposition),這可能在最後一份報稅表上觸發真實的資本利得稅。主要有兩項減免:自住房豁免,以及轉移給在世配偶或符合條件的配偶信託的免稅展期。轉給其他任何人(比如成年子女)則得不到美式的"基礎提升"(step-up in basis)。一套出租房產或一組已大幅增值的股票,如果留給子女,增值部分會在身故時一次性確認,相關稅款要在遺產分配之前先行繳納。

這也是為什麼,跟美國不同,配偶間免稅展期通常不看在世配偶的國籍,它取決於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而非公民身份,所以只要是加拿大稅務居民,非公民配偶不會像在美國聯邦遺產稅制度下那樣處於不利地位。

中國境內資產:加拿大規劃覆蓋不到的部分

對我們不少客戶來說,名下在中國的房產、銀行賬戶或公司權益,完全落在安省遺囑或授權書能夠觸及的範圍之外。

私人公司股份:先看股東協議

在規劃任何股權轉讓之前(無論是轉入信託、寫進副遺囑,還是留給子女),都要先看股東協議(或 LLC 對應的運營協議)的規定。重點檢查轉讓限制條款、優先購買權,以及任何"買賣協議"條款,這類條款可能賦予公司或其他股東權利(或義務),按約定的公式價格買斷已故股東的權益。如果規劃時忽略了這些條款,可能對公司無效,或者觸發一場沒人想要的強制回購。這是遺囑、公司文件與股東協議必須放在一起通盤審閱的領域之一。

我們見過最多的錯誤

常見錯誤

  • 為"圖方便"把子女加進銀行賬戶。見上文 Pecore 案,這樣做很少會得到大家以為的結果,還容易引發兄弟姐妹之間的爭議。
  • 受益人指定多年未更新。離婚、再婚,或家中有人過世,都應該促使您檢查每一份 RRSP、RRIF、TFSA 及保險的受益人指定,不只是遺囑。
  • 把未成年子女直接列為受益人。這會讓資金進入法院監督的財產監護程序,而不是大多數父母真正想要的、分階段由受託人管理的分配方式。
  • 以為遺囑能覆蓋一切。並不能,見上文的資產分類。
  • 只規劃了加拿大境內的資產。中國(或其他任何地方)的財產或賬戶,需要單獨且協調一致的安排。
  • 錯過六個月的均分選擇期限。對在世配偶而言,這可能是整個遺產處理過程中最有價值、也最有時限壓力的一項決定。

這個月能做的一件事

把您名下每一份 RRSP、RRIF、TFSA、退休金及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指定都調出來,逐一核對是否符合您現在真實的意願,而不是當初填表時的想法。如果您有一個為圖方便而加了成年子女姓名的聯名賬戶,或者名下有一份現有遺囑完全沒提到的境外資產,這是最常見的兩個漏洞,值得找人審閱一下。

AI 輔助生成內容。本文在人工智慧協助下撰寫,並經 Tang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律師稽核後釋出。文中引用的案例已在釋出前透過 CanLII 核實。中文版為英文原文的翻譯,如中英文表述有出入,以英文原文為準。
Tang Law 是位於多倫多的中英雙語家事與遺產律師事務所,為安大略省全境客戶提供遺囑、授權書及遺產規劃方面的法律意見,包括涉及境外資產的案件。如您希望討論自己的具體情況,歡迎聯絡:[email protected] | 647-580-6542。

本文就釋出之日的安省及加拿大聯邦法律提供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閱讀本文不構成律師—委託人關係。請就您的具體情況諮詢律師,涉及稅務問題時另請諮詢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