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 AI 工具,一個人就能接諮詢、做設計、寫代碼,甚至上線一個 SaaS 產品。沒有法務,沒有合夥人,出了事能保護你的,基本只有你簽過的合同。下面四份合同,是安省一人公司最常見的缺口。

一、給客戶的服務協議:MSA 加 SOW

常見做法是簽一份主服務協議(MSA),把付款、知識產權、保密、責任這些通用條款定下來;每個具體項目再簽一份工作說明書(SOW),寫清楚交付什麼、什麼時候交、收多少錢。以後接新項目,只簽新的 SOW 就行。

一人公司吃虧,多半吃在這幾處。付款要寫明定金比例、里程碑、逾期利息,以及欠款時能否暫停服務。驗收要有標準和期限,客戶過期不提意見的,寫明視為驗收。客戶在 SOW 之外加需求,要有報價機制,不然很容易做了白做。最後是責任上限:賠償通常以已收費用為限,並排除利潤損失這類間接損失。

責任上限不是寫了就一定有用。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ercon Contractors v. British Columbia, 2010 SCC 4 中確立了審查這類免責條款的框架:先看條款按字面是否涵蓋這個情形,再看訂約時是否顯失公平,最後看有沒有壓倒性的公共政策理由不予執行。措辭含糊,第一步就可能過不去。

二、AI 生成的成果,版權歸誰

這一塊目前最沒定論。《版權法》第 13(1) 條規定,作品的作者是版權的第一所有人;最高法院在 CCH Canadian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2004 SCC 13 中確立,作品要有原創性,需要作者運用「技巧和判斷」。純粹由 AI 生成的內容有沒有作者、有沒有版權,加拿大還沒有法院裁決過。

加拿大知識產權局 2021 年登記過一幅把 AI 列為合著者的作品(SURYAST),隨後被公益機構 CIPPIC 在聯邦法院申請撤銷(案號 T-1717-24),至今尚未開庭判決。聯邦政府 2025 年 2 月發佈的諮詢報告顯示,多數意見認為只有具備足夠人類貢獻的 AI 內容才應受版權保護,但立法還沒有跟上。

落到合同上,有幾點要注意:

三、外包和自由職業者協議

很多一人公司會把部分活外包出去,不少人以為付了錢,東西自然歸自己。其實不然。根據《版權法》第 13(3) 條,僱員在工作中創作的作品,版權歸僱主;但獨立承包人不是僱員,版權默認歸承包人自己。要拿到版權,必須有經權利人簽字的書面轉讓(第 13(4) 條)。另外,作者的精神權利不能轉讓,只能放棄(第 14.1(2) 條),所以協議裡還要有放棄精神權利的條款。

如果外包方也用 AI 工具,協議裡要寫明能不能把你客戶的資料輸入這些工具。

四、做 SaaS 或 AI 工具:服務條款和隱私

服務條款

安省法院在 Rudder v. Microsoft, 1999 CanLII 14923 (ON SC) 中執行了用戶點擊同意的線上條款。但條款也不能寫得太狠:最高法院在 Uber Technologies v. Heller, 2020 SCC 16 中認定 Uber 格式合同裡的仲裁條款顯失公平、無效。所以條款既要讓用戶看得到、主動點「同意」,內容也別一邊倒。

隱私

在安省做生意收集個人資訊,一般適用聯邦的 PIPEDA。其附表 1 第 4.1.3 條規定,個人資訊交給第三方處理時,你仍然要負責,並須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確保對方提供相當程度的保護。把客戶數據發給 AI 服務商的接口,就屬於這種情況。你需要:

最後一點也是加拿大隱私監管機構 2023 年 12 月發佈的生成式 AI 原則裡的建議:能用匿名或去標識化的資訊,就不要用個人資訊;必須輸入個人資訊或保密資訊的,要有授權。原則還強調,用了自動化系統,決策責任仍在機構本身。

聯邦政府 2026 年 6 月 15 日提出了取代 PIPEDA 的 C-36 號法案,目前還沒有通過,PIPEDA 仍然適用。

一張簡單的自查清單

結語

一個人做生意,出了問題沒人幫你兜著。合同不必寫得很長,但付款、知識產權、責任和數據這幾塊要寫對。網上的模板可以參考,最好還是按你的業務模式讓律師改一遍。AI 成果的權利條款尤其如此,這方面的法律還在變。

常見問題

用 AI 做出來的東西,我能保證客戶擁有版權嗎?

不宜作這種保證。加拿大法院還沒有裁決純 AI 生成的內容能否受版權保護,聯邦政府的諮詢也顯示多數意見認為需要足夠的人類貢獻。穩妥的做法是轉讓你對成果享有的全部權利,並如實說明哪些部分使用了 AI 工具。

付錢請自由職業者做的設計或代碼,版權自動歸我嗎?

不會。根據《版權法》,獨立承包人創作的作品版權默認歸承包人,必須有經其簽字的書面轉讓才歸你。精神權利不能轉讓,只能放棄,所以協議裡還要加放棄條款。

把客戶資料輸入 AI 工具,要注意什麼?

根據 PIPEDA,把個人資訊交給第三方處理,你仍然要負責,並要通過合同確保對方提供相當程度的保護。要在隱私政策中說明,確認 AI 服務商的數據處理條款,並儘量使用匿名或去標識化的資訊。

資料來源

AI 輔助生成內容。本文在人工智能協助下撰寫,並經 Tang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律師審核後發佈。文中引用的案例已通過 CanLII 核實,法條及政府文件以所附官方鏈接為準。本文另有英文版和簡體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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