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家庭財產(NFP)均分 —— 根據安省《家庭法》,NFP 較高一方須向另一方支付差額的一半。請在下方輸入數值,結果會即時更新。
分居日資產
⚠ 須計入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的當前市場價值。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有,也不能在"結婚日"部分予以扣除。
一方 A
一方 B
婚姻居所(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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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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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儲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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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RRSP 及 T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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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估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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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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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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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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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日債務及負債
一方 A
一方 B
按揭貸款(婚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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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揭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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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及信貸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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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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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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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日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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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日資產
⚠ 請勿計入婚姻居所——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有,根據《家庭法》,其婚前價值也不能被扣除。
一方 A
一方 B
其他房地產(不含婚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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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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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及 R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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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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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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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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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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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日債務
一方 A
一方 B
按揭及有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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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及其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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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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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日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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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財產(婚姻期間取得)
請填寫取得時的價值,而非當前價值。除外財產之後產生的增值部分不屬於除外範圍。若該財產後來成為婚姻居所,將喪失除外身份。
一方 A
一方 B
繼承及贈與(來自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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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僅限痛苦與折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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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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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除外財產(如婚姻/同居協議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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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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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結果 —— 隨輸入即時更新
一方 A —— 淨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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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 B —— 淨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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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分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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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較為複雜。
退休金估值、企業權益、除外財產追蹤,以及不均等分割主張,都需要專業法律分析。
本估算依據安省《家庭法》(R.S.O. 1990, c. F.3, ss. 4–5)。NFP 為近似值——退休金估值、企業權益及除外財產追蹤均需專業評估。本工具未考慮《家庭法》第 5(6) 條下的不均等分割主張。
計算方式說明 —— NFP 均分公式
計算公式(《家庭法》第 4–5 條)
NFP = 分居日淨資產
− 結婚日淨資產(不含婚姻居所)
− 除外財產
均分款項 = (較高 NFP − 較低 NFP) ÷ 2
− 結婚日淨資產(不含婚姻居所)
− 除外財產
均分款項 = (較高 NFP − 較低 NFP) ÷ 2
若計算出的 NFP 為負數,按 $0 處理(第 4(5) 條)。主張扣除或除外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第 4(3) 條)。
婚姻居所例外規則
如果一方在結婚日已擁有婚姻居所,且該房產在估值日仍屬婚姻居所,則其結婚日價值不能被扣除——"淨家庭財產"的定義只允許對"婚姻居所以外"的財產進行結婚日扣除(第 4(1) 條)。因此,該房產分居日的全部價值(包括婚前的增值部分)都計入該方的 NFP,雙方 NFP 之間的差額再予以均分。
除外財產(《家庭法》第 4(2) 條)
第 4(2) 條將一方在估值日仍擁有的以下財產的價值排除在 NFP 之外——只要該財產仍歸其所有且可追蹤,其取得後產生的增值本身也不計入 NFP。
| 類型 | 說明 |
|---|---|
| 結婚後從第三方獲得的贈與及繼承 | 按估值日價值除外。婚姻居所永遠不屬於除外財產(第 1 款) |
| 贈與或繼承所產生的收益 | 僅當贈與人或立遺囑人明確表示除外時才可除外——否則計入 NFP(第 2 款) |
| 人身傷害賠償金 | 涵蓋痛苦與折磨、精神打擊、精神損害、喪失引導/照顧/陪伴等。收入損失部分不屬於除外範圍(第 3 款) |
| 人壽保險賠付 | 被保險人身故後應支付的賠付金,或獲得該賠付金的權利(第 4 款) |
| 可追蹤轉化的財產 | 婚姻居所以外、可追蹤來源於上述財產的其他財產(第 5 款) |
| 婚姻/同居協議約定的財產 | 須由協議明確約定除外(第 6 款) |
| CPP 下未調整的可計收入 | 依法定除外(第 7 款) |
已投入婚姻居所的除外財產會喪失其除外身份,因為除外規則與可追蹤規則均將婚姻居所排除在外。
估值日
一般指雙方分居且沒有合理複合可能的日期(第 4(1)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