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常被视为高净值家庭的专属工具,也常与“避税”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信托的种类很多,用途各不相同,设立和维护也需要持续的成本。本文根据加拿大税务局(CRA)公布的信托类型说明,介绍安省遗产规划中常见的几种信托,以及在考虑设立信托之前值得了解的问题。

信托的基本概念

一般而言,信托是一种财产安排:设立人(settlor)将财产交给受托人(trustee)管理,受托人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这些财产。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在某些安排中也可能有所重叠。

从设立时间来看,加拿大税务局将信托大致分为两类:设立人在世时设立的“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以及因遗嘱或身故而产生的“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家族信托有没有资产门槛

加拿大税务局关于信托类型的说明中,并没有就设立信托规定最低资产金额。是否值得设立信托,通常取决于设立的目的、需要信托解决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起草、会计和每年维护的成本。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目的较简单的家庭,遗嘱、受益人指定等工具往往已能满足需要;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

安省遗产规划中常见的几种信托

以下介绍仅为概览,具体的设立条件和税务处理,应以加拿大税务局的说明和专业意见为准。

遗嘱信托

在遗嘱中设立,于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常见用途包括:为未成年子女保管遗产,并约定分阶段发放;为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提供长期支持等。

配偶信托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说明,配偶或同居伴侣信托可以通过遗嘱或在生前设立;在世配偶有权取得信托在其有生之年产生的全部收入,并且在其有生之年,只有该配偶可以取得或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

Alter ego 信托与联名伴侣信托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说明,alter ego 信托是指 1999 年以后,由年满 65 岁的设立人设立的信托;设立人有权取得其有生之年信托产生的全部收入,并且在其有生之年是唯一可以取得或使用信托收入或本金的人。联名配偶或同居伴侣信托(joint spousal or common-law partner trust)的条件类似,由年满 65 岁的设立人设立,设立人及其配偶在两人中较晚一方去世之前,是唯一可以取得或使用信托收入或本金的人。

裸信托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说明,裸信托一般是指受托人没有实质性权力或职责、只持有法定产权的安排,例如子女只是替父母持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本所另一篇文章对此有进一步介绍。

为领取残障福利的家庭成员设立的信托

为领取政府残障福利的子女或家庭成员规划遗产时,常会涉及一种俗称“Henson 信托”的安排。这类安排与福利资格规则密切相关,需要单独评估,本文不作展开。

设立之后的持续义务

报税与申报

加拿大税务局的常见问题页面列出了信托需要提交 T3 信托报税表的多种情况,例如信托有应缴税款、被要求申报、出售或被视为出售资本财产等。信托的申报规则近年有过调整,应向会计师确认每年的申报义务。

“视同处置”规则

加拿大税务局的《T3 信托指南》说明,信托会在指定的“视同处置日”被视为处置其资本财产。对很多信托而言,这一日期与信托设立满 21 年以及此后的周期相关;配偶信托、alter ego 信托等则适用不同的规则,例如以相关人士去世之日为准。这一规则对长期持有房产或股权的信托影响较大,设立前应充分了解。

信托能避税吗

信托有时会被用于税务规划,但加拿大的信托税务规则相当复杂。加拿大税务局列出的申报情形中,就包括与归属规则相关的情况(例如持有适用《所得税法》第 75(2) 条的财产)。简单地把资产放进信托,并不必然带来税务上的好处,反而可能增加申报和合规负担。任何以税务为目的的信托安排,都应由会计师或税务律师事先评估。

考虑设立信托前,可以先想清楚的问题

常见问题

在加拿大设立家族信托,有最低资产要求吗?

加拿大税务局关于信托类型的说明中,并未规定设立信托的最低资产金额。是否值得设立,取决于设立目的以及起草、会计和每年维护的成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

什么是 alter ego 信托?

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说明,alter ego 信托是由年满 65 岁的设立人在 1999 年以后设立的信托;设立人在有生之年有权取得信托的全部收入,并且是唯一可以取得或使用信托收入或本金的人。

设立信托就能避税吗?

不一定。加拿大的信托税务规则较为复杂,包括视同处置和归属规则等,设立信托也会带来持续的申报义务。以税务为目的的安排,应事先由会计师或税务律师评估。

资料来源

AI 辅助生成内容。本文在人工智能协助下撰写,并经 Tang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律师审核后发布。文中各类信托的定义摘自加拿大税务局的官方页面,如有更新,以官方页面为准。本文另有英文版和繁体中文版。
Tang Law 是位于多伦多的中英双语律师事务所,为安大略省客户办理遗嘱、授权书及遗产规划事务。如您希望讨论自己的具体情况,欢迎联系:[email protected] | 647-580-6542。

本文仅就发布之日的一般性信息作出介绍,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阅读本文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信托的税务问题请咨询会计师或税务专业人士。